原告黄**诉被告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越秀区xxx街xx号之**房的房屋买卖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购房款3000000元、利息500000元,并以前述本息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每月2%标准计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29日违约金为490000元。事实和理由:坐落于本市××区××街××房属被告所有物业。2018年1月17日,经熟人介绍,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以实收400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在2018年1月18日前支付500000元,被告保证在201...(本文书还有3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