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嵩瑞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瑞煤机公司)与被告艾**、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嵩瑞煤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被告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嵩瑞煤机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货款1329200元;2、责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545647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登封市恒益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益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5日,二被告原系登封市恒益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原告系经营煤矿机械配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多次向贵州久益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水城都格乡保兴煤矿(以下称保兴煤矿)供给煤矿机械配件。2015年2月5日,原告口头委托被告艾**与保兴煤矿兑账要账,经算账保兴煤矿仍拖欠原告货款1874847元。2015年10月13日,被告艾**隐瞒原告以恒益公司名义,私下与保兴煤矿达成了货款支付协议。协议约定,保兴煤矿拖欠原告的货款1874847元,被告艾**代表恒益公司自愿放弃545647元,余款1329200元在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保兴煤矿将货款1329200元通过银行汇给恒益公司。因被告艾**未将上述放弃货款以及转款的事实告知原告,原告于2015年12月份依法以保兴煤矿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原告委托代理人艾**以恒益公司的名义对货款做出了处分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被告艾**和恒益公司一直未将货款支付给原告。20...(本文书还有6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