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施大伟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立茶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2月5日起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2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17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特许原告经营“立茶”餐饮店。原告在依约支付特许经营费后,被告未提供任何服务,同时原告发现,被告经营存在一定问题,故原告可依据特许经营条例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项。
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条例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协议解除的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本文书还有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