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盛石油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华宝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琦独任审判。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审查后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另审理中,经原、被告申请,本院给予双方30天调解期限。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华宝石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嘉盛石油化学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作为卖方)与被告(作为买方)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hbsh-shjs-xxxxxx)。该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石油苯2,000吨(%2b/-5%25),单价为人民币9,380元;送到时间为计划1,000吨2014年8月25日前交货,余下1,000吨8月28日前送到被告指定地点,交货地点为泰兴;签订本合同后一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本文书还有3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