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特色医学中心(以下简称火箭军医学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确认我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月工资标准为每月790元,改判火箭军医学中心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2160元。事实与理由:我在火箭军医学中心工作14年,2019年10月向**调换我岗位至门诊处,但不进行岗位培训,该行为是变相的辞退,2020年1月28日我有武汉人员接触史,火箭军医学中心于2020年2月1日提出要求我辞职,属于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
火箭军医学中心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陈*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月工资标准为每月790元;2.判令火箭军医学中心支付陈*违法解...(本文书还有4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