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孟**、高**、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由孟**、高**、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张**与孟**、高**之间形成合伙关系,已经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所确定。二、2016年7月5日,因张**和孟**、高**三人的合伙资金不足,陈*加入合伙,该事实有张**的银行卡交易清单加以证明。结合高**、孟**出具的《狼四村拆迁》的内容,说明张**在合伙经营中投入340万元本金,现仅收回了合伙入资成本。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陈*与张**...(本文书还有2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