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有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其中律师费18万元、公证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系优酷视频软件的经营者,为推广该软件,我公司在第三方软件中投放了2018世界杯广告(以下简称涉案广告),用户一旦点击第三方软件中的涉案广告,用户手机中的优酷视频软件将被唤醒,如果用户并未安装优酷视频软件,将会提示用户是否安装优酷视频软件。被告采用技术手段导致用户在第三方软件中点击涉案广告时,被唤醒的是被告软件,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公司没有主观恶意,因我公司技术人员工作疏忽,在将原告软件添加至白名单时误操作添加至urlscheme所在位置,导致涉案结果发生;在实际引流前,手机会提示用户是否打开我公司软件,原告与被告业务存在较大差异,用户有能力分辨是否需要继续打开软件;涉案行为隐蔽性低、跳转引流概率低且实际引流效果差,我公司没有必要故意实施涉案行为;我公司发现涉案行为后立即进行修正,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涉案行为期间,我公司在新增用户、用户活跃度、软件启动次数等方面均无显著提高,涉案行为并未给我公司带来新流量,也未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综上,我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双方基本情况。
原告系优酷视频手机应用软件的经营者,原告依法取得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被告系有票软件的经营者,有票软件是一款票务软件,用户可就“演唱会”“音乐会”“体育赛事”等项目进行票务交易。
二、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文书还有7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