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李*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5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所生之子李*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有权随时探望孩子。但之后因被告的不配合,原告一直无法正常探望孩子,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对李*乙行使探望权,由原告自行至被告处接送。
被告李*辩称:原告在之前探望孩子的过程中数次给孩子吃疏果干之类的垃圾食品,并使用闪光灯拍照,对孩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且原告不经被告许可私自至幼儿园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