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孟**、高**、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孟**,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14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孟**、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9年1月30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如下事实:孟**、高**最初将涉案30亩土地以出租形式交由原告使用,包括租金在内的原告的投入成本,孟**及高**同意分担,故三方在涉案土地上均有投入,并且关于涉案土地所得,三方均应或已有所收益,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2016年,因资金不足,原告、孟**、高**作为一方与被告陈*签署投资合伙协议,陈*投资350万元在涉案土地上继续建房经营,因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形成合伙法律关系。2016年底,涉案土地...(本文书还有3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