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特色医学中心(以下简称火箭军医学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特色医学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月工资标准为每月7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216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7302.99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认可仲裁裁决的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9月20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06年9月20日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收费员在职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截止日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本文书还有4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