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金土木建材购销站与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天津东天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冀09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冀民再86号裁定,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献县金土木建材购销站经营者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献县金土木建材购销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119728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后续租赁费每天1409.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租赁物或折价赔偿1560122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材料品种数量、租金价款、赔偿标准、结算方式等条款,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约给付租金,现...(本文书还有7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