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与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苟丽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双方于2020年5月14日签订的《茶宗师服务协议书》于2020年5月21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6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5月14日签订了《茶宗师服务协议书》。原告支付特许经营费60,000元后发现被告存在未备案、商标未注册等问题,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20年5月21日致电被告解除合同。现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不是强制性规定,仅是管...(本文书还有1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