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优珂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珂公司)为与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杰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的变冷媒流量中央空调系统进行鉴定、评估。2014年9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珂公司诉称:2011年5月5日,原告参加被告诸暨市人民医院易地新建工程变冷媒流量中央空调系统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并中标,中标价5,775,034元。次日,原、被告签订《诸暨市政府采购空调设备供货安装合同》1份,对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12年4月,原告设备进场并经被告验收。同年10月,原告完成设备的安装。随后,被告将空调设备投入使用,但未出具正式验收单。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空调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即5,486,282.3元。但被告除2011年6月7日、2012年1月分别支付1,732,510.2元、866,255元外,未再支付,尚欠2,887,517.1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2,887,517.1元,并支付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本文书还有4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