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南法万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向陈**偿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4092元和案件执行费7068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陈**送达执行通知...(本文书还有3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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