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粮食集团丰都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都粮食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付**原系丰都县高镇区楠竹乡粮油管理所付款员。1990年8月1日,付**因挪用公款经丰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于同年8月3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1990年9月17日,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作出(90)丰检裁字第13号裁决书,对付**挪用公款一案确认其1989年3月至1990年3月挪用公款12000余元在x镇x村x组修建私房**幢,建筑面积约为160,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挪用公款在x镇x村x组所修私房**幢(建筑面积约160,包括前地坝和未建筑部分地基)予以没收,...(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