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与被告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诉称: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赴原告门市部购拉板材一小车,计款5200元,出具欠条一张;当日下午又赴原告门市部购拉板材一大车,付了部分货款,下余20000元,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数次追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5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付**在法定期限内...(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