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正阳县汝南埠镇洪山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任村支书兼主任。
原告张**与被告正阳县汝南埠镇洪山村民委员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车卫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正阳县汝南埠镇洪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被告受让原告在该村所建的窑厂,当时被告付了部分转让费,下欠20171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被告未及时偿还,该欠条也不慎丢失。2008年3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补写了欠条,此后虽经原告年**,被告却一直推拖不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本文书还有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