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与被告马**、汝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杨*村建筑用砂岩矿、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汝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杨*村建筑用砂岩矿、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558605.29元。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4日,原告接受被告刘**的雇佣,同被告刘**一起到汝州市夏店乡××村被告马**的沙厂内拆彩钢瓦圆形拱棚,拆棚过程中,由于拱棚晃动,导致原告从拱棚上摔下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汝州市骨科医院治疗...(本文书还有2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