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梅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星盟飞溢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梅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因品牌推广与被告在2020年4月9日签订了《lstar品牌服务协议》一份,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带货综艺植入+抖音带货短视频+直播”的服务,原告在节目播出前支付300000元保证金至被告指定账户,待节目播出结束后被告将此保证金返还到原告账户。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已于2020年4月10日将300000元保证金汇入到被告指定账户,并收到被告方提供的收款凭证。然而节目播出结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迟迟未按照协议退还该笔保证金,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所花费的费用20000...(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