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8月6日,韩**向中国银行番禺支行及原告提交《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申请公积金借款50万元、商业借款14万元。经原告审批,同意向韩**发放公积金借款50万元。
2012年8月31日,韩**(借款人、抵押人)、第三人(受托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州雅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与原告(委托贷款人)签订一份《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借款用于购买广州市番禺区福贤路**号雍容北台**栋**层**房,借款本金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28年,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公积金部分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归还本息2619.9元;抵押人自愿提供抵押物(涉案房屋)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本文书还有2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