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男,1960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系本案被害人。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徐雪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浙1081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陈**、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徐**与被害人徐某1在温岭市××镇××村××庙边工地因造房子问题引发打架,被告人徐**、徐雪明结伙对徐某1进行殴打,致徐某1左边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1左侧第5、6肋骨为新鲜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徐雪明于202...(本文书还有1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