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陈*、黄**、吴*、博望区丹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丹阳镇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8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被告陈*、黄**,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卞**,被告丹阳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黄**赔偿黄*损失160万元,并以16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2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吴*对上述第1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丹阳镇政府对上述第1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黄**、吴*应另行连带赔偿黄*损失177万元,并以177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2月2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5.确认当涂县鑫磊矿石加工厂向国家电...(本文书还有15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