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安一希达无纺布厂(以下简称一希达厂)诉被告上海馨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馨骋公司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陈**下落不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一希达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馨骋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一希达厂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63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人民币12621元(以1006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4.15%的四倍自2019年12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7日,实际计算...(本文书还有1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