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单*、高**、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淑慧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范**、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单*、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称,2005年12月28日,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住房公积金按揭合同,合同编号为:440530012-117-2005002190,合同约定,两被告贷款人民币249000元用于购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华荟路**号**栋**房,并以该房屋作为此贷款的担保,借款期限为15年,从2006年1月起到2021年1月,约定具体借款起止日期以合同经公证并办理抵...(本文书还有3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