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健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恒健公司受让江门市夏友日用化工厂所有的第4348873号“”注册商标。
恒健公司第434887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狐臭水,防汗剂(化妆用品);带香味的水;洗涤剂;清洁制剂;干**;去渍剂;皮肤增白霜。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被告花之夏公司、巧巧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奥尔露(巧巧腋露)”产品的包**上擅自使用“夏友”的商标标识,与恒健公司注册的第4348873号“”注册商标相...(本文书还有11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