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为与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金献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11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已解除代理关系)参加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卓**、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参加两次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机票、动车票、食宿等开支18525元中的一半,即9262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500元,还应支付6762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龚主任定金10000元中的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系合伙关系。原告有熔喷布货源,被告称其有熔喷布买家,并称买家对原告是否具有熔喷布货源存疑,需要原告先打保...(本文书还有2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