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焦点在于于培迪没有参加庭审、应诉、质证,于培迪扔材料,律师说于培迪没有扔材料是不真实的,其在作伪证。于培迪在投诉办公室说难听话,不受理王**控告材料,王**把材料放在其办公桌上,于培迪把材料扔出门外,咣当把门关上,声音挺大。王**当时头晕,心脏病发作,靠墙边站稳苏醒后出门打车去药店开药。于培迪没有积极地履行职务,采取暴力手段应承担职务侵权责任。2.王**交给于培迪2018年1月22日烟台市卫健委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单,于培迪对投诉没有做出投诉意见,王**起诉到法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代理律师拿一份于培迪后补写的材料,是假证据材料。王**还有一部分车票证据没交到法院。3.于培迪违法侵权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于培迪必须到庭应诉,查...(本文书还有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