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叶**、济宁润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济宁支公司、安华保险济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代理人安*,被告叶**及其代理人张**、被告阳光保险济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安华保险济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宁润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5年5月10日2时许,被告叶**驾驶鲁h×××××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成武县成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成田公路**号公里+300米处时,与前方赵*临时停放的无牌号**轮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及三轮汽车乘坐人原告张**受伤,因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认定被告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叶**驾驶的鲁h×××××号重型普通货车的车主为被告济宁润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被告安华保险济宁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阳光保险济宁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协商...(本文书还有4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