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闫**、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闫**、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至偿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二被告在经营企业,其需要流动资金,原告经人介绍借给被告人民币4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被告借款后一直按期支付利息。从2017年初开始,被告陈述其经营困难,没有能力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剩余款项未偿还。2018年11月22日双方进行核算,被告更换了借款手续,同时对所欠利息出具了证明,后经...(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