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一特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特工公司)与被告马鞍市富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本案由审判员武宁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2016年1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特工公司委托代理人靳**、被告富源公司委托代理人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特工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开始有刀具加工业务,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型号和规格加工各式刀具,同时还提供一些板材。双方经对账确认,至2013年6月2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22802元。尽管如此,原告还是继续和被告做业务,但业务量少了很多。2014年10月25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仍欠原告货款总计261968.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付给原告银行承兑汇票50000元,结比尚欠211968.2元。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讨要货款,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本文书还有1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