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吉林市育新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育新物业)、第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代理人蔡*,被告育新物业的法定代表人夏**,第三人日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28日17时原告乘坐电梯时,电梯突发故障,急速下坠至**楼后停止。电梯内一片漆黑,原告用尽各种方法呼叫均无反映,只得自行破开电梯门,此时被告的工作人员也到达了现场,将原告送至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救治。该事故导致原告听力不清,精神受到损害,影响了身体健康。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500元(其中后续治疗1个疗程10000元,后续高压氧治疗3个疗程3000元,后续治疗挂号、测听、化验等费用2000元、交通费及其他费用1500元、助听器12000元、误工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生活补助费即营养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本文书还有3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