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汪*(下称各自姓名)、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支行(下称建行建国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佘**、第三人建行建国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区二委某号楼**号房屋,分割意见为两套房屋归汪*所有,汪*给予刘*房屋现值二分之一的折价款;2.分割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区二委某号楼**号房屋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所得租金120000元。事实和理由:刘*与汪*于1991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但对于双方共有的诉争房屋1702号、1703号(下称1702号房屋、1703号房屋)未予分割。现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本文书还有3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