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夏*、彭**、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斯颍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郑**到庭,被告夏*、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称:2012年6月26日,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440541100-119-201200548-0号《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公积金贷款人民币500000元用于购买增城市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馨苑十二街**号**房,并以该房屋作为此贷款的担保,借款期限为240个月,总供款期数为240期。2、借款利息按月计付,月利率为0.47%,适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3217.48元。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3、若被告出现不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