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爱森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森公司)返还垫资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外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爱森公司委托代理人陆**、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森公司一审诉称:其经太仓对外贸易合作局批准设立,并于2006年8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胡**系安森公司的股东之一。胡**在就其认缴出资履行出资义务过程中,用作出资的2941070.5...(本文书还有11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