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嘉亚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亚斯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帝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媛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亚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帝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亚斯公司起诉称:2013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工地保品牌产品经销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地板配套辅助材料。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价款。2014年2月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价款220700元,并向原告出具《回款计划》一份,承诺在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欠价款。但被告仅在签订上述《回款计划》当天向原告支付价款70700元,余款150000元至今未付。2014年9月,原告又向被告供货计价款89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价款。为此,请求...(本文书还有21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