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中联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荣麦烘焙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荣麦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中联公司上诉称,一、案涉合同该约定的实际履行地在俄罗*,办理的事项也属于涉外案件。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即使案涉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根据法律规定。“接受货币一方”应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和履行合同约定时的“接...(本文书还有1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