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岭市郑*纸箱厂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40991元,以409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货款40991元变更为36500元。本案当...(本文书还有4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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