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因本人于海珠区的住房是危房,需要租房自住,遂于2014年6月经中介介绍向本案被告林**租赁位于番禺区穗石村长林街**号的房屋。该房屋共有9间房,我打算租赁该房自住以及做太阳能系统生意。2014年6月1日,我与被告林**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签约时间一年**房租为每月1700元,押金1700元。签约当日,我便交付了6月份租金以及押金共3400元。租赁该房时**房屋为毛坯房,我进行了一系列装修,包括太阳能系统、空调、网络系统、散热系统、购置家具以及家用电器,共花费了55000元。之后在被告林**的要求下,我将租赁的房屋分租出去,分租客直接将租金支付给林**,并要求分租客将我赶出房屋,不得进入。就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2014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二、被告向原告赔偿:1、原告投入房屋的...(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