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起诉称:朱*与项*于2003年10月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项*婚前育有一子。双方共同生活以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加上项*儿子的因素,双方矛盾扩大致感情破裂。2009年,朱*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感情无改善。现请求判令:准予原告朱*与被告项*离婚;原告朱*对位于台州市椒江区铂金国际花园**幢**单元**室的房屋、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东方村**号**间**层楼享有的份额归被告项*所有,被告项*支付折价款350000元;被告项*支付给原告朱*位于台州市椒江区铂金国...(本文书还有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