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明**,女。
原告凌**诉被告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凌**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24月2日在顺庆区渔溪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6月**日生育一子凌某乙。原被告婚初关系较好,但近几年双方在外务工期间,原告发现被告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双方因此发生争吵。2014年5月双方正式分居。同时原告听说二儿子凌某丙(2003年5月**日生)不是原告与被告所生,原告自己也发现双方长相不具有父子之间的趋同性,于2015年1月24日原告带凌某丙到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机...(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