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嵩颖电力修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登电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嵩颖电力修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李**,被上诉人登电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嵩颖电力修造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登电集团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登电集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中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认定的事实也相互矛盾首先,荣旗铁合金公司是否欠登电集团公司电费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其次,一审判决认定借款30万元支付电费,该事实嵩颖电力修造公司陈述与荣旗铁合金公司无任何关系,支付电费的事实无证据支持另外,根据登电集团公司提供的借据日期显示为2001年7月30日,可以看出该款项是需要支付给机械修造公司最后,一审判决认定借款30万元替荣...(本文书还有4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