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童**、徐**、徐*、程*、姚**、李**、汤**、高**、余*、何**、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十一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十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装修费364938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5日之日起按照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06年8月24日起开始租赁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北路的门市、仓库,原告租赁其门市、仓库用于经营电动车,对该门市、仓库进行了装修。在原告经营期间,该门市、仓库因需进行县城棚户区改造,属于拆迁范围,垫江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对该门市、仓库进行拆迁时对原告的装修部分进行了补偿...(本文书还有2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