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的申请,对原告受伤后所需的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本院重新进行了鉴定,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因其管理不当造成原告受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78633元。在审理中原告将该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8983元。2、判决被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嵊州市业主,被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嵊州分公司为茗泓苑...(本文书还有3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