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科因其女友盛建丹与被害人谢*有经济纠纷,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金色漫香林京东超市门前,对被害人谢*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谢*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年7月12日,被告人王*科在北京市房山区兴礼检查站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关于被害人谢*的损害赔偿事宜,经本院依法通知,其在限期内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谢*的陈述证明:2019年6月19日21时许,我驾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金色***小区外的一个京东超市,我停车后进超市买东西,买完东西回来刚打开车门将东西放到车上,这时一男子突然跑过来用手捂住我的嘴,用另一只手拽住我头发将我按倒在地还往地上撞我的头,还用拳打我左眼角处几下,后又站起来用脚踹我的后腰,然后这名男子就跑了。
2、证人盛某的证言证明:我和王*科是男女朋友关系,我和谢*有经济纠纷在打官司,王...(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