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龙晟天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晟天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二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龙晟天运公司诉称,2013年5月7日,被告李*福以被告信阳二建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租赁原告建材用于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被告李*福称与被告信阳二建公司是工程挂靠关系。合同履行至2020年1月3日双方最终结算,被告确认拖欠原告租金费用合计125万元,之后被告又支付10万元,至今拖欠115万元拒不给付。自双方结算至2020年10月26日产生逾期付款利息123160元被告应当支付。后续损失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为止,因二被告是工程挂靠关系故此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此向贵院提起诉讼。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信阳二建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龙晟天运公司诉信阳二建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文书还有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