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4日,公积金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签订《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约定:公积金中心委托工行花都支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储、支*、转移、封*、启封和计息等结算业务和发放公积金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2010年9月30日,黄**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公积金中心经审查后同意由工行花都支行向黄**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49万元,期限为15年。
2010年10月12日,工行花都支行与黄**、黄**、雅居乐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组合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房押字[粤]行[268]支行(2010)年(88345)号。该合同约定:借款人黄**公积金贷款490000元用于购买花都区新华街**号国道西侧花都雅居乐花园**座507号的房屋;借款期限...(本文书还有2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