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琚某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琚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朱*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对儿子不管不问。儿子朱*乙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2013年12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6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朱*乙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
琚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并说明如下:
1、琚某身...(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