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起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张晨杨*××××年××月××日出生,次子张晨添于××××年××月××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时有矛盾发生。被告自结婚以来很少打扫家庭卫生,整天不务正业。原告近期与他人合伙开服装店,被告怀*原告与合伙人有染,经常去店里吵闹,并扬言要杀死原告与合伙人,甚至用石头砸坏店铺玻璃门和玻璃墙,导致服装店无法正常经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享有,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未到期的会钱由被告领取。
被告程*答辩称:原告诉状中所称的被告整天不务正业、威胁原告及其合伙人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共同生...(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