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郑*、徐**、蔡**、第三人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卢**,郑*、徐**、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第三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蔡**、徐**、郑*向曾*返还运营指导服务费138800元;2.蔡**、徐**、郑*向曾*支付违约金64500元;3.蔡**、徐**、郑*退还曾*房屋押金10000元**房屋租金136500元;4.蔡**、徐**、郑*赔偿曾*购置设备39212.1元、装饰装修损失15500元;5.诉讼费由蔡**、徐**、郑*承担。事实及理由:曾*与郑*、徐**、蔡**出资设立的夏朗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三年的《夏朗夏茉服务合同书(代理)》,约定夏朗公司授权曾*在在成都市武侯区范围内“代理”夏朗公司“夏朗夏茉茶饮”饮品项目,曾*向夏朗公司一次性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138800元。夏朗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为曾*提供该饮品项目的运营指导、管理、培训、后续日常运营中的咨询和指导等服务;授予著作权属于夏朗公司的商标使用权;曾*享有在代理区域内新加入夏朗公司经营该饮品项目的商户运营指导费的利益分配以及区域范围内原材料进购利润返点。除此之外,依据合同约定,曾*经营案涉饮品项目所有的设备均由曾*向夏朗公司采购,夏朗公司负责后续维修、质保,所需制作饮品原材料、物料等均由夏朗公司专供;夏朗公司还应为曾*后续经营该饮品项目提供持续的如品牌关系、新品更新等收费服务。前述合同签署后,曾*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夏朗公司支付各项费用,支付商铺租金及押金、投入装修、装饰,在夏朗公司购入设备、物料等,并于2019年7月开店经营。在2020年1月13日,郑*、徐**、蔡**作为夏朗公司投资人,在未对合同后续履行事宜作出安排的情况下,以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为由申请对夏朗公司简易注销登记,2020年2月18日夏朗公司核准注销。夏朗公司在将注销公司,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一...(本文书还有8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