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陈**、何**、陈**、陈**××被告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苏大附一院”)、苏州市相城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相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翁迎晓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2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翟**、被告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相城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陈**、何**、陈**、陈**共同诉称:2013年10月26日,陈*标因呕吐、黑便被相城医院收住入院,并被诊断为消化道出血、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代偿、脾肿大腹水。相城医院的医生告知患者家属,各项检查没有大问题,血常规各项指标正常,不严重,但患者却于2013年10月27日便血三次。当天夜里,相城医院见患者病情不见好转,遂将患者转至苏大附一院治疗。苏大附一院未及时让患者住院,直到2013年10月28日才安排患者入院。入院后,苏大附一院未及时对患者进行各项身体检...(本文书还有4120字未显示)